因环保工作不力,天津官方9日通报,东丽、津南两名副区长被免职。
今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天津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指出了该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天津市委、市政府全力抓好整改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有一些单位落实环保督察意见整改不力,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不够、工作不到位,存在失职失责问题。
对此,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免去李洪艳东丽区副区长职务,免去陈波津南区副区长职务,并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今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对东丽区开展了多次巡查,发现东丽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推进缓慢,环境保护部督办问题未能有效解决,部分“散乱污”企业整治后又出现反弹,个别企业违规生产且拒绝环境执法检查。8月7日,环境保护部对东丽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通报称,经核查,东丽区副区长李洪艳作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对大气污染防治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对环境保护部督办问题未及时推动解决,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东丽区副区长职务;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东丽区委、区政府分别进行问责。责成东丽区委、区政府向天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017年5月,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就津南区小站镇相关阀门生产企业违规生产经营、冲天炉众多、污染严重问题,向津南区提出整改意见,但津南区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截至7月29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天津市委、市政府反馈意见时,津南区小站镇冲天炉依然存在,部分“散乱污”企业仍没有关停。
经核查,津南区副区长陈波作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对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整改要求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组织推动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津南区副区长职务;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津南区委、区政府分别进行问责。责成津南区委、区政府向天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